第14條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