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相關法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