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興建租售。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售價及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基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