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8條 法規: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二章 社區用地之配售 第8條 管理局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應將初步認定具參加配售資格者之名單及其抽籤順序,以書面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之所有權人,並公告十四日。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前項公告截止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管理局陳述意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無異議。前項異議程序結束後,管理局應將認定符合參加配售者之名單及其抽籤順序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