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9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