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3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前,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核准。其排放廢(污)水量增加或廢(污)水管線變更者,亦同。前項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每日排放平均廢(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二、廢(污)水水質。三、廢(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有關設施圖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