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將全部廢(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排放口告示牌、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後再行接入園區污水下水道。但將全部廢(污)水匯集有困難者,得報經管理局核准,依製程廢水及生活污水分別設置。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園區內既設之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因故無法設置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者,得報經管理局核准,免予設置。管理局得不定期派員至採樣井採樣檢驗水質,以查核是否符合容許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