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10條 管理局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場地檢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相關資料,污水下水道用戶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