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管理局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前寄發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繳款單,各用戶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