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7條 未能於維護管理機關許可之期間使用者,應於許可使用始日一日前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維護費及保證金。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使用或退費者,除保證金外,已繳納之維護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使用者,不在此限。申請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