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1條 保證金無前條情形及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於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使用或停止使用,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時,維護管理機關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未使用日數之維護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