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11條 法規: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1條 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