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科學研究業務需要,指從事研究人員經學研機構許可執行下列工作:一、為技術移轉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目的,從事研發成果商品化或技術推廣及管理工作。二、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三、至企業、機構或團體從事商品化研發工作。四、其他於科學研究業務所必要之工作。前項工作,學研機構應同時與該企業、機構或團體就上開科學研究業務訂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