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