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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建設目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17條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17條
法規: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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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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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博物館認證之項目及其指標如下:一、管理:博物館管理各項工作之評估;其指標涵蓋使命與策略規劃、組織管理、財務管理及設施管理…
第12條
博物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一、申請書。二、中長程館務發展與自我評鑑報告。三、第八條第二款所定評鑑意見之…
第13條
評鑑會依前條所定文件為博物館認證之審議,其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之。前項之審議,除書面審查外,並…
第14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其反映之專業表現如下:一、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營運方法,能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並承擔其社會責任。二、能有…
第15條
為維持博物館專業意識及功能發展,通過認證之博物館應每八年接受重新檢視。重新檢視後若列有待改善項目者,應限期改善。
第16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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