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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
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拒絕接受重新檢視,經請限期改善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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