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拒絕接受重新檢視,經請限期改善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