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6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並得於必要時與供應廠商進行協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