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第11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歇業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