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2條 法規: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12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得標廠商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分包項目及其合理費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前項分包項目及費用,機關得於契約規定應報請機關備查;分包項目之費用不合理者,機關得要求廠商調整。第一項藝文採購以總包價法方式計費者,除招標文件已預為載明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採核實支付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