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機關以最有利標所辦理之藝文採購,應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機關辦理藝文採購訂有底價者,應依案件之規模、性質、專業性、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政府機關決標資料或洽詢相關行業之公協會提供資料並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以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或廠商在公告預算金額內報價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有召開鑑價會議或成立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