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機關應注意廠商履約之工作、勞動條件及投入經費之情形,訂明合理之付款期程及比率。契約價金有支付預付款者,以不低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有第一期款者,亦同。契約價金給付之最後一期,以不高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第二項有支付預付款者,可視個案情形規定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