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三章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 第16條 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得由審議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