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五、徵選方式及基準。六、民眾參與計畫。七、徵選小組名單。八、經費預算。九、預定進度。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十二、契約草案。十三、其他相關資料。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