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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
三、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四、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
五、徵選方式及基準。
六、民眾參與計畫。
七、徵選小組名單。
八、經費預算。
九、預定進度。
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
十一、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契約草案。
十三、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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