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徵選會議紀錄。二、徵選過程紀錄。三、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含作品型式、設置位置、說明牌樣式及位置等內容)。四、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五、鑑價會議紀錄。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