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37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四章 節目之製播 第37條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