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