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2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