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二、電視節目之播送。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