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