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4條 法規: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4條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