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後,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管理維護計畫,得基於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擇其必要事項訂定之。
第一項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得委由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