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主管機關依本法進行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應諮商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並得委託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參與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之訂定、執行與管理。考古遺址所在之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享有在合理時間及符合前項監管保護計畫規範內容時,近用考古遺址與檢視、察考考古遺址之權利。主管機關對人員出入原住民族考古遺址之管制或對當地社群近用考古遺址之限制,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信仰、傳統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