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主管機關應會商所涉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具保存維護計畫,就其中瀕臨滅失者詳細製作紀錄、傳習,或採取為保存維護所需之適當措施,並得委託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保存及維護。前項保存維護計畫得包括無形文化資產之相關物件、工具及文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