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依下列基準為之:一、表現原住民族歷史重要或具代表性之文化意義。二、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關聯性。三、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四、表現世代相傳的歷史性。前項基準,主管機關得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差異性,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