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6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後,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管理維護計畫,得基於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擇其必要事項訂定之。第一項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得委由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