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對考古遺址之發掘,進行檢查及監督;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令其停止:一、屆滿發掘期限而未獲准延長者。二、逾越發掘範圍者。三、違反發掘程序或方法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