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7條 主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修復完成後定期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