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史蹟、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