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以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為原則另行檢討,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一、史蹟、文化景觀之主題及其地景性、場域性、事件性等價值之分析。二、既有建造物或設施再利用適宜性之分析。三、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四、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五、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六、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