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