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13條 法規: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3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保險事項,其項目如下:一、依實際狀況,就古蹟之建築、文物或人員等,辦理相關災害保險。二、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保險種類,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