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8條
前條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三、具稀少性,不易再…
第3條
建造物所有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申請指定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者,應檢具申請表、建造物所有權證明、認定具備前條第一項…
第4條
主管機關為古蹟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三…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三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及古蹟清冊。二、現場勘查紀錄。三、審議會會議紀…
第7條
古蹟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古蹟因故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者。二、因火災、水災及震災等天災致古蹟主構件滅失者。…
第8條
前條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