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