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前條第一款計畫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古蹟本體。二、古蹟定著土地。三、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範圍。四、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前款範圍外劃設緩衝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