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2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一、主席致詞。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離席。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七、散會。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應予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