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母法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以古蹟定著土地所在街廓及隔都市計畫道路之相鄰街廓為範圍。前項範圍,主管機關得就街廓型態、地籍現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第一項所稱街廓,指以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及永久性空地圍成之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