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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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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11條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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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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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財產管理。二、展覽收藏保存。三、維護修復。四、防災安全。五、活化利用。公有古…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展覽收藏保存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古物公開展覽時,應先評估古物保存狀況,並確認展場環境符合古物保存條…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維護修復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古物狀況脆弱及迅速劣化須維護時,得採用減緩古物受損程度或強化結構之穩定…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防災安全應遵行事項如下:一、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古物及其展藏空間設施進行風險評估,訂定預防地震…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文化價值、創意加值利用及增…
第8條
依本辦法辦理古物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優先補助管理維護相關經費或獎勵相關人員。
第9條
保管機關(構)代管其他公、私立機關(構)或個人所有之古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古物管理維護。
第10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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