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財產管理。二、展覽收藏保存。三、維護修復。四、防災安全。五、活化利用。公有古物之保管機關(構)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前項管理維護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