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文化價值、創意加值利用及增進社會功能。二、紙質及脆弱易損之文獻古物得以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提供公眾閱覽,因特殊原因須閱覽原件時,應經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三、公有古物之複製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前項之活化利用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與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創造文化多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