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9條 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時,申請單位應於復運出口日期之三十日前,報請本部召集專家辦理古物查驗,依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核對無訛後,核發復運出口同意函。申請單位持本部之復運出口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出許可,並向出口地海關辦理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